关于下发《六安市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办法》的通知-ag九游会app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水利局发布时间:2021-03-31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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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水排〔202128

 

各县区水利(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皖水农函〔2021136号)文要求,现将《六安市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六安市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办法


六安市水利局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1331


六安市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河流生态环境,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和水利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是指满足水电站坝(闸)下游河道水生生态、水环境、自然湿地等生态环境用水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科学核定每座水电站生态流量,建立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控系统,实现对全市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的实时监控。

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原则,落实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责任主体是各水电站;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主体是县区水利(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抽查、考核。按照属地管理,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督是县、乡、村三级河湖长重要的工作内容。

第五条 水电站应采取措施保障下游河道生态流量,控制河道减水程度,防止河道脱流、断流,充分发挥河段生态自然修复功能的作用。正常情况下,水电站下泄流量应不小于其坝(闸)下游河道生态需水量,小于时必须按照核定值泄放生态流量。

(一)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批复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生态流量确定应遵照其规定。同一流域和相邻区域生态流量核定标准相同,存在不一致的,水电站可以申请修订。

(二)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未批复或未明确的,应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生态流量按不同地区、不同河流特征,综合考虑气象、水文等多方面因素,根据《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sl709-201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等技术标准进行确定。涉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珍稀濒危物种或开发区域等有特殊用水要求的河段,应专题论证确定其生态流量。

(三)水电站坝址(取水口)处天然来水量小于或等于规定生态流量时,有调节能力的,宜采取运行调度措施,保障生态流量下泄;无调节能力的,按天然实际来水量进行泄放。

(四) 电站水库有特殊功能的,譬如重要饮用水源地、农业灌溉蓄水区,生态流量泄放需服从属地调度。

(五)当水电站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核定其生态流量。

第六条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应遵循安全可靠、因地制宜、技术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过流能力应不小于核定的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水电站应根据已确定的坝(闸)下游河道生态流量,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坝(闸)下游河道生态流量泄放方案,分别报水利、环保、发改、供电等部门备案。

第七条 对不能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已建水电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流量泄放。

(一)无拦河坝的径流式水电站,可不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其发电流量要满足生态流量要求。有拦河坝的径流式水电站,必须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二)通过发电下泄流量满足河道生态流量的坝式(坝后式及河床式)水电站,可不设置专用泄放设施,但在特殊时期应利用泄洪闸、底孔、泄流洞、放空洞等泄放流量。

(三)引水、泄水、冲沙、放空等设施功能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可利用或改造该设施下泄生态流量。

(四)现有设施无改造条件及运行调度手段均不能满足坝(闸)下游河道生态流量需求的,应新增生态流量专用泄放设施。

第八条 新建水电站应按照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水资源论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严格实行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预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的接口。

第九条 新建水电站工程蓄水时,应充分考虑蓄水期对下游群众生产生活、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并优先考虑采用专用泄放设施下泄生态流量。

第十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及监测监控设备维护费用由县级财政统筹资金解决;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设改造费用由水电站业主承担。

第十一条 满足以下条件,水电站生态流量可减半泄放或暂时不放:

(一)所在区域连续15天没有降雨,周边已有旱情,且水库有灌溉、养殖功能的,从第16天开始,经水电站业主申请,县区水利(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共同审批,水电站生态流量可减半泄放。有降雨后按照核定的生态流量足额泄放。

(二)所在区域连续20天没有降雨,旱情继续发展,且水库有灌溉、养殖功能的,从第21天开始,经水电站业主申请,县区水利(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共同审批,水电站生态流量可暂时不放。有降雨后按照核定的生态流量足额泄放。

(三)生态流量泄放至水库死库容后,经水电站业主申请,县区水利(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共同审批,可以不泄放生态流量。

对于因天气或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需要减半及暂时不泄放的水电站,县级审批后报市级备案。

第十二条 安排专人维护。有专门的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办公室和专门人员。要组织编制生态调度运行方案,并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要建立信号报警和报备机制,出故障时电站业主应及时向县水利主管部门报备,并在限定时间内修复。

第十三条 河长办将水电站生态流量纳入巡河管理系统。对不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水电站督促整改到位。对生态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整改措施不力的水电站,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不满足要求的,不能通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水电站即投入运行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上报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未按要求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的已建、在建水电站,函告项目主管部门不予组织蓄水阶段验收,水利部门不予组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未通过发改、水利、供电等部门组织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的水电站,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六条 严格追责问责,依法依规处罚。对未按要求稳定足额泄放生态流量、按时传输监测监控数据并且逾期不整改的水电站,由县级水利主管部门报送河湖长,必要时建议电网限制或禁止其发电上网。对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调度规程的水电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进行处罚,确保生态流量政策足额泄放。

第十七条 水利、环保部门要通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活动,加强对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增强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力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不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水电站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水利局、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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