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的,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为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ag九游会app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水政科发布时间:2017-12-0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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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水利局权力和责任清单》第十四项第三子项,项目名称为“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的,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为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对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的,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为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罚的裁量基准为:

    1、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1条或1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1条或1部以上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的,也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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