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ag九游会app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水利局发布时间:2017-08-03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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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水利局权力和责任清单》第十三项,项目名称为“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限期封闭。具体封闭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对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量不足200 m3/日,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日取水量不足200m3/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量在200m3/日以上400 m3/日以下,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量在200m3/日—400 m3/日,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量在400 m3/日—600m3/日,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量在400 m3/日—600 m3/日,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量在600 m3/日以上,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量在600 m3/日以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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