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要求而擅自投入使用的,或者节水设施建成后,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后擅自停止使用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ag九游会app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水利局发布时间:2017-08-03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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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水利局权力和责任清单》第十二大项第二子项,项目名称为“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要求而擅自投入使用的,或者节水设施建成后,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后擅自停止使用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节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的;(二)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后擅自停止使用的。”

    依据上述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要求而擅自投入使用的,或者节水设施建成后,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后擅自停止使用的处罚的处罚的裁量基准为:

    1、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已擅自投入使用,日用水量在50吨以下,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已擅自投入使用,日用水量在50—100吨,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已擅自投入使用。日用水量在100—150吨,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拒不安装节水设施,即投入使用,日用水量在150吨以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节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后擅自停止使用,日用水量在50吨以下,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6、节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后擅自停止使用,日用水量在50-100吨,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7、节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后擅自停止使用,日用水量在100-150吨,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8、节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后擅自停止使用,日用水量在150吨以上,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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