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ag九游会app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水政科发布时间:2017-11-24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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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准对应《六安市水利局权力和责任清单》第十二大项第一子项,项目名称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根据上述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的裁量基准为: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地表水未超过200m3/日;地下水未超过50 m3/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地表水在200—400m3/日;地下水在50—200 m3/日,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地表水在400m3/日以上;地下水在200m3/日以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扩大取水量超过100m3/日,或在地下水禁采区内取水或退水水质严重污染水体,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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