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ag九游会app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水政科发布时间:2017-11-24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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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水利局权力和责任清单》第十一项,项目名称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新建、改建排污口日排污量小于40吨,或扩大排污口超过原许可日排污量20吨以下,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新建、改建排污口日排污量在40-80吨,或扩大排污口超过原许可日排污量20—50吨,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新建、改建排污口日排污量在80吨以上,或扩大排污口超过原许可日排污量50吨以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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