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ag九游会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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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六发〔2011〕3号),市财政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促进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面上农田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农田水利项目配套,或采取奖补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县(区)根据实际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内容为农村沟(渠)河清淤、塘坝扩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机井建设与修复、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设、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等。
第三条 各地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管并重的原则,所建工程必须符合县(区)级水利建设规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县(区)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和验收自评工作,并对所建工程的质量、成效和所报参加考评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各县(区)水利(水务)局、财政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农田水利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对所辖区域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送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考评、奖补。奖补工作按照先建设、后考评、再补助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考评主要内容:县(区)级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设质量、一事一议开展水利建设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效益等。
第七条 考评程序:考评采取各县(区)年初编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年内组织实施,次年上半年考评、奖补的办法。
(一)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县(区)级农田水利规划,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各县(区)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报市;市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区)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和考评,于5月底前确定考评奖补等次。
(三)对于验收考评中发现或接举报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奖补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八条 奖补原则及等奖:
(一)按照先干后补、多干多补、不干不补的原则进行奖补。全市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鼓励奖1个。农田水利建设效果不显著的,不予奖补。
(二)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各地的奖补等奖和数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市水利局于7月30日前下达奖补资金。
第九条 资金使用管理:
(一)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二)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本办法第二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内容的补助。具体用途:
1、工程建设材料费;
2、工程机电设备费;
3、施工机械作业费;
4、项目管理费。工程设计、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审查和信息服务支出。
(三)项目县(区)项目管理费可以按照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1%的比例提取。
(四)市级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平衡预算;
2、偿还债务;
3、发放人员工资补贴;
4、修建楼堂馆所;
5、大中型基建项目;
6、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7、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无关的支出等。
(五)资金使用管理中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必须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各县(区)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