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ag九游会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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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办秘〔2019〕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督管理,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是一项长期任务,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饮水安全问题是实现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的重要内容。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政府主导、公益属性、城乡统筹、强化管理”的基本原则,精准施策,不断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和服务水平,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可持续运行。
二、尽快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各县区要全面贯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即: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利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和人员、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等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职责分工。水利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供水管理单位是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各县区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责任台账制度,对每个集中供水工程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将责任人以及管理单位监督电话、供水服务电话等在水厂附近或村委会等地醒目处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县区要建立群众投诉处置机制和舆情应对机制,高度关注和重视农饮工程群众投诉,做到及时核查处置,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2019年12月底前,要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加强市、县两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建设,落实管理人员,提升服务能力,结合实际及时建立健全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落实工程运行管理主体、管理责任和运行维护专项经费。运行维护专项经费要根据供水人口、供水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项使用、专帐核算。
三、建立城乡统筹、设备完备的供水工程体系
科学严谨的规划是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稳定发挥效益的前提和基础,各县区要结合农村饮水安全有关政策和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时修编《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超前谋划“十四五”规划。编制规划应建立在全面摸底调查、查找薄弱环节及合理划分供水分区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供水需求分析,分类确定建设和管理目标任务。对于霍邱县、舒城县、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等县区具备集中联网供水条件的地区,按照“以大带小、能并则并”的原则,采取城镇管网延伸一批、参照城镇供水标准巩固提升一批、区域规模化覆盖一批等模式统筹推进供水工程建设,逐步实现县域供水管网“一张网”,水源互为备用、水量相互调剂,水质相同标准。对于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等县区地处偏远、人口分散等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按照“因情施策,大小适宜”的原则,根据水源条件、用水需求等条件进行改造提升,提高供水保证率;根据不同供水规模和水处理要求,优化水处理工艺,完善净化、消毒设施配备,保证供水水质达标,确保饮水安全。
四、不断完善工程运行管理模式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鼓励通过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探索成立国有农村供水企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和委托现代化供水企业等模式,推行统一管理和经营,利用企业化运营和专业化管理的技术、管理优势,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平。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实行用水户协会管理、村集体委托专人管理等模式,也可由乡镇组建管理公司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管理,实现管理维护专业化。同时,加大对山区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力度。
五、加强工程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各县区要尽快建立县区政府主导、多部门分工协作、乡镇政府配合的监管责任机制。市、县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补助、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开展水源水质监测;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价、入户部分费用核定和监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调整农村供水入户费收取标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政策;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电力企业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优惠政策;其他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市、县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主动作为,加强信息沟通和相互配合,积极承担和推动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六、加强农村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应具备不低于 42 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检测项目及频次按照《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执行,管网末梢水检测点按照每2万供水人口设1个点的标准设立,供水人口在2万以下时,检测点设置应不少于1个。规模以上水厂应建立水质化验室,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水农〔2015〕116 号)要求规范开展水质自检,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一般在供水高峰前进行检测。在特殊季节、工况和应急响应等情况下,应加密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巡检、抽检和日检频次。
七、推进信息化管理是农村供水逐步实现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的重要管理手段。各县区要尽快谋划启动搭建县级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从取水、制水到输配水的供水全过程监管,规模水厂要加强生产控制、在线监测、视频安防等系统建设。县级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系统已经省级“十三五”规划备案或列入县级“十三五”规划的县区,应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建设;其他县区2020年底前要编制完成县级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系统实施计划、方案或初步设计。
八、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点多面广,现阶段农村供水专业化管理程度、部分供水单位管理和技术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影响工程长效运行。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制水工艺、水质化验、管件抽检、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处置演练等方面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和轮训制度。供水单位管理和技术人员应每3年至少轮训一次,水质化验、净化消毒等重要岗位宜每2年至少轮训一次,新进人员应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不得擅自破坏农村供水设施。对损坏供水设施的,水利等部门要联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赔偿损失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农村道路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以及人居环境整治等后建项目实施可能影响农村供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提前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供水单位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或者迁移、重置方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各县区要进一步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传导压力,严格跟踪问效,切实强化责任的刚性约束。
(二)问题导向,保障实施。各县区要针对当前农村供水水质、水量和长效运行等薄弱环节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单位,挂图作战,倒排工期,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
(三)严格考核,强化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绩效考核。要定期或适时以“四不两直”暗访等形式开展督导,对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和整改不及时的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