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水利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ag九游会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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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效果评估规定的通知》(六政〔2010〕53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六政办秘〔2023〕110号)文件的要求,现就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以市政府、市水利局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清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上位依据已经废止的。
(二)与深化“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产权保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等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不一致的。
(三)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影响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
(四)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五)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工作部署明确提出的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外商投资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涉及计划生育等专项清理要求的。
三、清理标准
列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予以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保留(继续有效)四种方式处理。
(一)废止。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政策的,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及明显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文件涵盖或替代的,予以废止。
(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修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个别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政策、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四)保留(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文件一致,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予以保留,认定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中仅个别内容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能调整,主体内容与机构改革精神并不冲突,有关工作仍需继续进行的,文件继续有效。)
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规范性文件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超过5年的,一般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对清理时有效期已满(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需要继续适用的,报送清理结果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注明延长适用期的具体期限。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效果评估规定的通知》(六政〔2010〕53号)的规定,对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对清理时有效期已满2年(2021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需要继续适用的,报送清理结果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注明延长适用期的具体期限。
四、清理主体
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科室或主要负责实施的科室对我局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和六安市水利局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
五、清理步骤
(一)排查清理阶段
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以及六安市水利局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科室或主要负责实施的科室提出清理意见和理由,于2024年1月12日前填报附件1和附件2,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至局政策法规与稽查科,同时报送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含电子版)。
对实施文件有效期管理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对2019年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关科室(单位)在报送清理结果时,一并报送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二)审查审定阶段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各科室(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复核。
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局政策法规科汇总清理意见,在与相关科室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于2024年2月底前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送市司法局,同时报送拟保留、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
2.六安市水利局规范性文件。由局政策法规科汇总清理意见,在与相关科室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报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发布清理结果。并于2024年2月底前将清理情况、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件电子文本报送至市司法局。
(三)公布清理结果
清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将继续有效(保留)、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局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做好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同步在安徽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中更新。
(四)规范性文件修订
局有关科室(单位)对照清理结果,对应当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请于2024年3月底前完成修订工作。
1.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参照《六安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修订稿征求意见结束后将送审稿及依据对照表等材料送至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将相关材料送至市司法局审查。
2.以六安市水利局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六安市水利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修订稿征求意见结束后将送审稿及依据对照表等材料送至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经集体审议后印发。
六、有关要求
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布情况已纳入年度全市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请各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系统梳理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确保实现应清尽清。
联系人:政策法规与稽查科 吴恕梅
联系电话:0564-3312607
电子邮箱:lassljzf@163.com。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