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ag九游会app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六安市水利局>河湖与工程运行管理科发布时间:2023-02-09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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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办2023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六政办〔201944号文件自行废止。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29日 

  

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意见:

一、摸清底数,科学编制砂石资源开采利用规划

(一)摸清砂石资源底数。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对矿产砂石资源、项目工程建设所涉地块埋藏的砂石资源等产生的砂石资源进行调查,摸清矿产砂石资源底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全市河道砂石储量进行调查,摸清河道砂石资源底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对地质灾害除险和尾矿库产生的砂石资源进行调查,摸清资源底数;各级经信部门牵头组织对现有机制砂生产能力进行调查,摸清生产能力底数。同时,上述部门会同发改、住建、交通、城管等部门开展砂石市场需求调查,分析预测砂石需求总量、年度需求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工程处,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编制砂石资源开采利用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在全面摸清砂石资源底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内砂石储量、基本需求、环境承载力、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等因素,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外的砂石资源利用布局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采砂规划,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实施。砂石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砂石资源利用布局规划和河道采砂规划,结合市场需求、资源分布、环境承载能力等情况,制定砂石资源开采年度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从严管控,科学合理开采利用河道砂石

(一)严格审批许可管理。河道砂石是河床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建筑材料,更是稀缺有限的资源。要坚持保护优先,强化河道砂石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实现规范、有序开采。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审批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开采实施方案,按照行政许可权限,依法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创新运营管理模式。各县区要学习借鉴外地砂石开采经营经验,积极探索推行统一开采经营等方式,提升砂石开采经营综合效益。(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河道砂石采、运、销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河道砂石采区实行旁站式监管,建立进出场计重、监控、登记等制度,确保采砂现场监管全覆盖。直接从事砂石开采的主体应具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采砂船及机具、运输砂石车辆要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标识。采砂单位要严格依照河道砂石开采规范进行开采,符合环境保护、航道通航和五定(定范围、定高程、定总量、定设备、定时间)要求。积极探索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强化采、运、销全过程监管。大力整治道路沿线堆砂场,依法取缔非法堆砂场。加强砂石运输管理,严厉打击砂石来源不明的运输行为。(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从严管控河道疏浚和涉水工程建设中的涉砂行为。因河道整治疏浚及涉水工程建设等涉及开采河道砂石的,应进行采砂可行性论证,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所产生的砂石料应按照管理权限,交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支持力度,推进矿山机制砂石行业发展

(一)加强砂石矿山、机制砂石企业管理。砂石矿山、机制砂石企业在按规定履行节能节水、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后,按照砂石行业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要加强对砂石矿山、机制砂石企业安全生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市场销售等环节的指导监督。强化砂石矿山、机制砂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砂石矿山、机制砂石质量符合规范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非常规砂石资源监管。要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所涉出让地块埋藏的砂石资源、地质灾害除险和尾矿库等产生砂石资源的监管,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积极推动建筑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资源化再生利用,鼓励从建筑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中分离、回收砂石料。(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政策支持。认真贯彻国家工信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落实国家机制砂产业政策,制定我市规范矿山机制砂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推广建设项目使用机制砂石。市、县(区)相关部门要强化矿山机制砂石生产项目立项、环评、用地、用林、安全生产管理等审批服务,提升全市既有小规模机制砂生产企业产能和品质,逐步形成矿山砂石产业规模化投资、集约化经营格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涉砂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大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力度。市、县(区)要整合涉砂执法力量,建立联合执法和长效监管机制,适时组织专项整治,采取盯采砂、查运砂、清砂场、核用砂方式,对河道非法采砂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巩固打击非法采砂取得的成果。严厉打击盗采砂石和河道清淤疏浚及涉水工程建设所产砂石的非法销售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加大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违规开采和无证开采等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山石料行为。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环评手续不全、破坏生态环境、毁林占地等建筑石料类矿山非法开采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行为,严防发生建筑石料矿山和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非法洗砂、制砂整治力度。按照属地严管、源头严控、运输严查、后果严惩的要求,全面加强对河道、农田、林地、荒山荒地监管,持续保持对非法洗砂、制砂的高压打击态势,坚决禁绝非法洗砂、制砂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建设的中转场,依法查处非法使用海砂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宗地受让方或建设项目施工方私自出售和违法使用该宗地地下砂石行为。(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一)明确责任分工。砂石资源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县区政府是本区域内砂石资源管理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砂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查处违规开采、非法开采行为。市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外的砂石资源管理;市水利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资源管理;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砂违法犯罪行为、砂石运输过程中的交通违法行为及阻碍执行公务和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管砂石开采、运输、销售过程中环保措施的落实,打击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市经信部门负责落实矿山机制砂石产业发展政策和机制砂石企业行业监管;市住建部门负责查处违规使用海砂和使用不合规机制砂等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砂石运输的超限监管;市林业部门负责打击采砂破坏林木、林地、湿地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二)加强监督检查。将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适时组织督促检查、考核,对在砂石管理工作中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强科技支撑。市、县(区)相关监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砂石管理信息化监管平台,在砂石开采现场、砂站()进出口、重要交通卡口、重要河道敏感地段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砂石开采现场、运输、销售、资金等进行全过程监管,提高科技治砂水平。

(四)广泛宣传教育。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监督作用,深入挖掘正反两方面典型,曝光一批非法采砂、制砂等典型案例。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砂石资源监督管理,营造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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