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一稿制”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ag九游会app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水利局发布时间:2022-06-29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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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水保函2022165

 

各县区水利(务)局:

为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提升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六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一稿制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六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一稿制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六安市水利局

               2022629

 

附件:

六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一稿制

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提升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质效,根据水利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由市县两级审查审批的非开发区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含补充或修改方案)项目技术评审。开发区内项目和非开发区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全面实行一稿制,即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再区分送审稿和报批稿,针对受理时申请人正式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仅进行一次技术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应于开工前向项目立项部门的同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直接在安徽政务服务网线上申报或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线下申报,不具备条件的可到审批单位办公地点申报。

第五条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应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审批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纸质版各一式三份(报告书需生产建设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盖章),电子版(pdf格式,报告书另附doc格式文件)。

第六条申请受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费用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禁止向生产建设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评审费用。

第七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办结承诺时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其中,不含技术评审20个工作日。办结时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审批机关向技术评审单位下达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任务时,应明确办结时限。技术评审单位接到评审任务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会议方案,确定评审时间、评审地点、评审方式、评审专家。技术评审单位为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评审工作方案须经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九条评审会议由技术评审单位主持,审批机关和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生产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编写人员应参加技术评审会,因故不能参加,须事先向会议主持单位说明。

第十条技术评审应邀请水土保持工程类、土建类和经济类等方面的专家参加,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评审专家数量一般为3-5名,其中市级审批项目至少邀请2位省级水土保持类专家参加,县级审批项目至少邀请1位省级水土保持类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评审会议流程主要包括情况汇报、质询交流、专家评审等环节。会议召开前,评审单位视项目复杂程度并征求专家意见后,决定是否组织现场查勘。参会单位需充分准备会议材料,设计单位应提供主体工程印刷盖章版设计报告及图纸,方案编制单位应提供印刷盖章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项目区和弃渣场现场航拍图像及视频等资料。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由专家投票决定,每位专家一票。投票时,建设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暂时回避。评审结果为通过的,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专家签署同意意见。

第十三条技术评审应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水土保持方案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予通过技术评审情形》(见附件2)其中之一的,一律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为通过的,编制单位应在办结期限内完善报告书,评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复核报告书是否完整、准确落实评审意见;逾期未报送或未完善到位的,审批部门终止审批流程,生产建设单位需重新申请审批。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审批单位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计本级不予通过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编制单位,及时将统计结果报送市水利局汇总。市水利局对各县区准予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定期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越权审批严格追责。

第十六条参加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向生产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报销任何费用或收受任何好处,不得有妨碍技术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任何行为,不得泄露评审专家投票情况、生产建设单位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六安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六安市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一稿制评审流程图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予通过技术评审情形

 

 

附件1

    六安市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一稿制评审流程图

 

附件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予通过技术评审情形

 

水土保持方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一)不符合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格式、内容和章节编排不满足要求。格式不符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号),内容和章节编排不满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 575-2012)要求;

(三)调查工作深度明显不够,重要基础资料不完整、不详实,项目概况介绍混乱不清,重要信息缺失或错误。

(四)选址(线)无法避让《水土保持法》规定应避让的区域,建设方案、施工工艺等无优化措施,不满足《水土保持法》要求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的;

(五)主体工程布局或施工方案存在大量借方的同时又存在大量弃方,或工程扰动面积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无充分理由;

(六)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不合理且水土保持措施不满足合理目标要求;

(七)项目存在缺项、漏项造成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显不合理;

(八)土石方等基础数据存在重大错误;

(九)弃土弃渣没有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综合利用方案不合理;

(十)弃土弃渣存放地位置不明确、选址或堆置方案不合理;

(十一)土石方借方来源未落实或不合理,或取土场、取料场设置不合理;

(十二)表土资源调查和保护措施不明确、利用方向不合理的;

(十三)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整或者措施体系不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的;

(十四)弃渣场级别和挡渣、截排水等水土保持工程级别与设计标准不明确或不符合水土保持相关技术标准的;分区水土保持措施布设位置不明确的;

(十五)水土保持施工方法不明确或不合理,施工组织、工艺和进度明显不合理,不符合三同时制度和先拦后弃原则的;

(十六)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和点位明显不合理的;  

(十七)水土保持投资明显不符合实际的;

(十八)报告书附图绘图比例、图例、标注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制图规范要求的。

(十九)报告书编制质量差,存在明显非技术性错误,包括数据前后不一致、抄袭、拷贝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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